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了不断增强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更好地为我校教学与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2015年12月31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美术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教学服务的管理协调、业务指导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研究和指导图书馆工作和发展规划,协助图书馆搞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20-25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设秘书长1人,由图书馆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处设在图书馆办公室。
第六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需调整,由委员会委员提名,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约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要求,就图书馆的发展、经费、人才、制度等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
第九条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参与图书馆的发展规划、重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图书馆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整体把握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积极参与相关专业建设,指导并解决相关咨询和问题。
第十一条及时反映广大师生对图书馆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协调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图书馆建设的规划、目标,支持并配合协调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