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捐赠是高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来源之一,河北美术学院诚挚欢迎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团体及个人、机构等向学校捐赠各类型文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捐赠者包括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团体及个人、机构等。
第三条学校图书馆为文献资料捐赠管理单位,负责捐赠文献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捐赠者向学校捐赠,应符合自愿、无偿原则。
第五条捐赠文献接收后,除捐赠者和河北美术学院另行约定外,河北美术学院拥有受赠文献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
第三章 接收捐赠文献范围
第六条所捐赠文献应当依法依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与本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符或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文化传承。
第七条适合大学及以上的读者阅读、本校尚未收藏或虽有收藏但复本不足的社科类文献。
第八条具有较高学术、史料及收藏价值的学术性报刊资料、学位论文、古籍、地方志、谱牒、名人手稿、地图、音像资料等。
第九条优秀教学案例、课徒稿、教学构图小稿等资料。
第四章 不予接收和入藏的文献范围
第十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宜收藏的文献。
第十一条对非正式出版物、内容不健康或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盗版、宣扬封建迷信、立场反动的文献。
第十二条知识老化、无学术参考价值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
第十三条破损严重影响阅读的、页内有划线、注记、残损的文献。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图书馆负责整理受赠文献资料目录清单,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普通图书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分类登记入藏保管;手稿、信件、照片等入特藏资料室保管。
第十六条本校师生、校友,个人单独或合作出版物,可在赠书前衬页或扉页签名题赠或钤印私章。
第十七条对于数量较大或价值贵重的捐赠,除接收办理相应手续外,学校将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章 捐赠荣誉
第十八条图书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仅表达对捐赠者的谢意,不作为对捐赠文献的内容或学术水平的评价。
第十九条本校在读学生或毕业生若一次性捐赠价值较高的文献,毕业后可凭捐赠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终生入馆阅览。
第七章 捐赠流程
第二十条捐赠者可通过到馆、邮寄、上门取件(仅限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大批量文献捐赠)等方式进行捐赠,具体事宜可联系工作人员商谈。
联系方式:0311-88596730;0311-88596706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111号河北美术学院图书馆,邮编:05070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捐赠文献资料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图书馆协助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